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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制度规范]湖南省能源项目核准制度

    文章来源:湖南省能源局发布时间:2014-08-19访问次数:

     一、责任单位

  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(对外称湖南省能源局)
    二、责任人
    湖南省能源局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,局长主持全面工作,并对本局工作负全责,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,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。能源项目核准责任人为局长、分管副局长、承办人。承办人设立A、B角,主办人A角,协办人B角,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。
    三、权力行使依据
    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    (二)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0号)
    (三)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改委2004年19号令)
    (四)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(2005年本)
    (五)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和《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》的通知(湘政办发[2005]36号)
    四、核准权限
    能源项目核准实行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二级管理,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范畴内的项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。需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,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。
    五、申报条件
    (一)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    (二)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关于安全、节能、环保、降耗等方面的要求。
    (三)项目方案合理可行,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。
    (四)项目单位具备生产、经营资格。
    (五)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、项目实施能力,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。
    (六)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,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,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。
    (七)项目核准的各项要件均已齐备。
    六、申报材料
    (一)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。
    (二)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。
    (三)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。
    (四)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。
    (五)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、防洪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。
    (六)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    七、办理程序和时限
    (一)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,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,办公室转能源局承办。
    (二)承办人在确认项目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后签收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,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者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。对于项目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的,当场做出受理决定。
    (三)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,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。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,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。按照有关规定,涉及到重大公众利益等事项的项目,需要进行听证的,按照要求组织听证。
    (四)在完成上述前期工作前提下,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分管副局长、局长,组织召开局务会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,相关处室会签,办公室核稿,报送委分管副主任签批。
    (五)分管副主任签批后,制作形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意见。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的项目,形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审批报告,待国家发改委批复后,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审批文件,同时抄送相关部门,并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信息公开。
    (六)能源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,14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。不予核准的,应向项目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。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核准的,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延期,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,并及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。委托咨询评估、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时,每项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个工作日。
    八、监督检查
    (一)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,处内分工实行AB角,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,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。
    (二)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。
    (三)委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每半年不少于一次。
    (四)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。
    (五)接受人大、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。
    (六)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。
    九、责任追究
    (一)过错责任内容
   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,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,必须追究责任:
    1、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。
    2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。
    3、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。
    4、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。
    5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的。
    6、利用职务之便,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。
    7、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。
    8、其它过错行为的。
    (二)责任主体认定
   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,故意违规、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,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:
    1、承办人故意违规、违法的,由承办人承担责任。
    2、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,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,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,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。
    3、能源局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,局长为责任人。
    4、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,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。
    (三)追究形式
    1、处以下(含处级)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,情节较轻的,由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,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,依法给予相应处分,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,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。
    2、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,依据有关规定处理。
    3、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,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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